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三階段保單規劃

Stage 1 (只此階段可做死因贈與)
形式:母母子 --à轉入保險金信託( 防止強制代位終止 BANK同意 或受益人增設另一公益團體)(保險法#138-2:母母子 )
目的:掌握實質控制權為保險再設一保險
:最低稅負制-拆單效果
} Stage2(要保人=受益人)
形式:子母子 及子父子(220/每人每年)
:免所得稅 遺產 贈與稅
}Stage3 (要保人=受益人)
形式:子母子 及子父子(x/每人每年) 善用所得稅率降為10%
方法:子帳戶獨立專款專用 且申報贈與稅
:免所得稅及遺產稅

宏泰增額終身壽險保單火紅的原因

傅家玉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日前宏泰人壽內部公告為了調整體質,停售27種保單,含宏泰人壽受矚目的增額終身壽險等商品。今年上半年宏泰人壽 RBC未達法定標準200%,宏泰人壽表示,主要還是受到台股波動以及匯率略為升值影響,導致RBC受到影響而引發增額終身壽險的停售。其商品銷售通路主要透過保險經紀人銷售,姑且不論銷售保單時業務員所強調的保單預定利率高過於目前的銀行存款利率,而以利用保單做資產傳承規劃的角度觀之,此類種商品確實在我國現有法制上有良好的機制,也是近年來此種保險商品熱賣的原因之一。

在保險法的架構下,終身增額壽險成就了民法架構下類似遺贈之死因贈與,但卻免除了被繼承人(即被保險人)死亡後,繼承人因為對遺產分配有紛爭而無法協議分割,導致全部遺產需維持民法第1151條共同公有狀態,對於屬不動產之遺產上須需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對於不動產以外之財產亦須符合遺產及贈稅法第42條,完納全部應納稅捐方能辦理分割登記之規定。終身增額壽險於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約定之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死亡時成就了死因贈與的條件,此時民法中之受遺贈人轉換為保險法中之保險受益人,透過此一法律關係的轉換,免除了前文所述遺產需經協議分割的程序,被繼承人的遺產直接分配予指定受益人,此一機制詳見於於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在照顧遺族的用意下通常要保人即等同被保險人)有對受益人之指定權、保險法第111條要保人有對受益人之變更權及保險法第112條死因贈與之人身保險給付不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終身增額壽險契約中之要保人(假設即被保險人)於生前掌握保險受益人指定權,於年終重病死亡前掌握保險契約中所約定之保單剩餘價值(保單價值扣除貸款本息之餘額)之分配權,堪稱於死亡前全期掌握對相關保單價值的使用、支配及收益權。
就稅負上的效果而言,人身保險方面之死亡保險給付性質為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之遺產外現金,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即保險經濟上之意義-未預期到損失成本之重分配)。另就受益人所獲得之保險給付而言,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受益人承受巨變痛失親人後之所得,尊重要保人當初訂立契約保障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家庭經濟及為照顧遺族之需要予以免稅,有其社會政策意義,但對於遺族之照顧,應以合理生活需要為限,故目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有死亡給付3000萬元限額免予加計之規定。

有名的案例如民國81年間發生的洪文棟及其兄妹積欠遺產稅的事件,當時洪母遺留下遺產總額約莫五億多元的土地及股票,但因洪氏兄妹分產鬩牆、形同陌路,連協議分割程序都因彼此爭擾而無法進行,故對於遺產未辦理繼承也未申報遺產稅,當時本稅加罰共計五億多元,加計利息及滯納金更超過了洪母所遺留下遺產總額。宏泰終身增額壽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單的剩餘價值卻可直接跳過協議分割、完納稅捐程序,依照原保險契約所指定的受益人給付之,於死亡條件成就時,為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的遺產、為保險受益人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額(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則不需考慮所得稅基本稅額的限制)。

在我國目前信託法及保險法制下,保險之要保人死亡後尚可延續對保單價值之調控,即所謂之保險金信託,附表為目前實務及法制上所運作及規範的保險金信託操做模式,保險業界的說法,將保險金信託稱之為「為所買的保險再買一個保險」。就信託法的本質而言,型一及型三信託,係符合要保人將被保險人死亡條件時,保險受益人所獲得之保險給付,使受託人(即銀行業及保險業),為保險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即延續了保險金之支用能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的宗旨,此時若屬型一之要保人等同於被保險人及型三之保險金信託,無異於要保人死亡後從墳墓裡伸出一隻手,掌控著保險給付的運用及支配,例如可約定要保人死亡後、保險受益人碩士畢業以前每月發給保險受益人固定生活支用,或者當其創業之時發給一定金額之創業獎勵金,當其生日時於生日當月15日發給生日祝壽金…讓保險受益人不會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所獲得之一時巨額保險給付而揮霍無度,使禍延子孫的財變成福僻子孫的財,也讓後代子孫真正感念已故長者的體貼與用心安排。宏泰的增額終身壽險保單再透過我國目前保險金信託的機制,其對於保單價值之傳承規劃效果即可發揮到淋漓盡致(連躺在墳墓時的錢財運用都於生前簽立保險契約時就可安排好)。


信託受託人
銀行業保險業
信託型態型一:
金錢型自益或他益信託
型二:
金錢型自益信託
型三:
金錢型自益或他益信託
信託資金來源1.繳付保險費期間:
保險要保人分期所繳交之保單價值
2.保險金給付期間:
保險金給付
保險給付人身保險之死亡及殘廢給付
法源依據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1條保險法第138-2條
信託委託人保險要保人保險受益人保險要保人
條件: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信託受益人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
條件:
1.殘廢給付下之被保險人(即要保人)(屬自益信託)
2.死亡給付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屬他益信託)
限制若屬他益信託有贈與稅之考量使保險金之支用可能因自益信託可任意終止而無法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
1.要保人需等同被保險人
2.保險受益人之資格有條件限制
優點使保險金之支用能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
1.他益信託免贈與稅
2.保障年幼孩童及智能不足無法處理保險金者,以使保險金之支用能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
3.保障殘障人士
要保人應給付之費用昂貴(銀行業全保險期間賺取相關信託管理費)便宜(數千元)目前可能此業務利潤較低,尚無保險業承作

信託行為租稅規劃個案介紹與分析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傅家玉會計師

一、前言

有部分人士主張,信託本身並不具有節稅功能,因我國對信託課稅係採用「信託導管」論,信託不是課稅主體,要以實際所有者或所得者爲課稅主體,因此信託實難稱爲「節稅工具」,甚至可能造成多繳稅的情況。本文則以為節稅規劃是一套嚴密而周全的策略,為因應不同的資產持有狀況,必須要更深入及縝密的全面性資產規劃,才能達到稅務規劃的真正目的,且發揮最佳功效。
以下本文將以案例說明錯誤信託模式導致多繳稅的情況,及如何加以修正以符合節稅模式。


二、案例介紹及分析

(一)案例介紹
錢父生於士林育有一子錢子,其祖先留有一棟金店面,單是土地公告現值就高達一億元,他聽人家說在他百年之後,要繳鉅額遺產稅,若現在贈與給錢子,也要繳鉅額贈與税。因此在問過專家之後,他決定以該金店面及部分現金成立他益信託,以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並找上安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信託内容如下:
委託人:錢父
受託人:安信銀行
信託財產:士林金店面(含土地公告現值1億元及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及現金2,000萬元,合計12,500萬元。
信託期間:20年
孳息受益人:在信託期間,錢父每年可自信託財產中領取現金100萬元。
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内剩餘財產均歸錢子所有。

(二)分析
1.案例資料相關稅負分析:
假設錢父於信託成立後16年身故,因信託財產已不在其名下,故不用計入遺產課稅,惟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部分,則應計入遺產課稅。其價値之計算說明如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1條規定,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爲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値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値之總和計算之。依此規定錢父死亡時,尙可享有4年期定額給付之信託利益,假設當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爲5%,則錢父剩下4年之信託受益權價値計算如下:
4年信託受益權價值 = 每年受益權金額 x 4年年金複利折現値
1,000,000元 x 3.545951 (查表得知)= 3,545,951元
如果僅就遺產稅來看,經信託規劃後,錢父死亡時之遺產總額由12,500萬元,降至3,545,951元。節稅效果極爲明顯,但是所謂節稅應從稅負總額來看,如果稅負總額非但未減少反而增加了,則節稅方法得到的是反效果。就以本例來說,此規劃案在信託成立時,因委託人錢父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部分贈與錢子,依規定應繳納贈與稅,即錢子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爲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其價値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每年定額給付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値後之餘額計算之,本例之贈與總額計算如下:
贈與總額=信託標的物市價 - 二十年受益權價值
=125,000,000元-1,000,000 x 12.462210(查表得知)
=112,537,790元
除應繳納贈與稅外,另土地移轉給錢子時,尙應繳納土地增値稅,故本例信託規劃後應繳賦稅總額恐怕要超過未規劃前原應繳納賦稅總額,未規劃時,只要繳納金額較多之遺產稅即可,經規劃後,一共要繳贈與稅、土地增値稅及金額較少的遺產稅。
2.重新修正規畫信託案例使符合節稅模式:
前例信託規劃前後稅負影響較大的是土地增値稅,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値稅,土地若經贈與而移轉者,需要繳納土地增値稅,另需繳納鉅額贈與稅,贈與稅與遺產稅互有替補作用,一多則一少,一少則一多,惟贈與行爲應多繳納土地增値稅,財稅專家通常不鼓勵土地採用贈與方式移轉給下一代,故上述信託內


容可作如下修正:
委託人:錢父
受託人:安信銀行
信託財產:士林金店面(含土地公告現值1億元、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及現金2,000萬元,合計12,500萬元。
信託期間:20年
孳息受益人:在信託期間,錢父每年可自信託內領取現金100萬元。
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内剩餘財產均歸委

託人錢父所有。



信託經上述修正後,錢父不用繳交贈與稅,但遺產稅會增加,兩者合計與修正前之贈與稅及遺產稅之和應無重大差異,但修正後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値稅。
惟若以上述修正後信託方式節稅,仍無法達到錢父既要節省遺產稅又要節省贈與稅的目的。單純不動產分年贈與,可以採贈與「持分」(即每年贈與幾分之幾,如十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等),但公寓大廈之房屋及其基地應併同移轉,因此必須同時移轉房屋及其基地「持分」,不能分年單獨移轉「房屋」或其「基地」之持分。
本案錢父可利用目前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之特點,作節稅規劃也就是先將土地贈與二分之一予錢母(假設錢母存在且為錢父之法定配偶),然後夫妻再分年(於每年贈與免稅額額度內)贈與持分給錢子。

遺囑信託案例介紹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傅家玉會計師

若能妥善運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信託法」等相關法令之租稅優惠規定將兩代財產移轉稅負成本儘量降低的方式下,於生前將大部分財產逐年移轉給兒女。且防止過早將大部分的財產移轉給兒女,造成兒女揮霍無度而惹禍上身,能在掌握財產控制權的情況下,留下足夠的資產作養老資金來源且運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之免稅額度以充分發揮資產保值、老年安養、照顧親屬及財產管理等功能。以下列舉一例,說明運用信託制度多樣性可以充分實踐當事人自主性規劃之設計,並嘗試擬出信託規劃遺產財產管理策略:


(一)案例資訊

金先生是一個以兒子承接香火爲觀念的人,其與 金 太太膝下有一兒子金子及一女兒金女,兒女皆已成年但仍未婚。 金 先生的財產明細如下:
1.銀行存款 1000萬元
2.上市上櫃股票 1200萬元
3.未上市上櫃股票 300萬元
4.基金 800萬元
5.不動產 8000萬元(含土地公告現值5000萬元及房屋評定價格3000萬元)
6.保險 5000萬元


(二)生前財產管理規劃策略-利用契約(生前)信託


項目
規劃目的
方法
上市上櫃股票及基金為兩代財產移轉輕稅化及分配1.採夫妻間贈與免稅
2.分年贈與金子及金女(充分 利用金 先生及 金 太太每人每年有220萬免稅額)
3.以對價買賣方式逐年移轉給兒女
不動產為兩代財產移轉輕稅化及分配
1.採死後繼承可節省生前移轉所需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2.完納遺產稅後之遺產併入遺囑信託
未上市上櫃股票
1.為擁有未上市上櫃公司控制權
2.養老規畫
3.為兩代財產移轉分配事先規劃
採特殊安排之自益信託方式:
1.金先生及金太太生存期間,信託所產生孳息由金先生及 金 太太享有
2.信託期間內夫妻有一方去世,受益權歸生存之一方
3.信託期間屆滿剩餘信託財產於完納遺產稅後併入遺囑信託
定期
存款
1.養老規畫
2.為兩代財產移轉分配事先規劃
採特殊安排之自益信託方式:
1.金先生及金太太生存期間,信託所產生孳息由金先生及 金太太享有
2.信託期間內夫妻有一方去世,受益權歸生存之一方
3.信託期間屆滿剩餘信託財產於完納遺產稅後併入遺囑信託
保險
為繳付遺產稅
在贈與資金給金子及金女的同時,以該筆資金規劃繳稅風險



(三)死後財產管理規劃策略-利用遺囑(死後)信託

遺囑信託:在 金 先生去世後遺產運用壽險保險金給付繳納遺產稅後,按民法繼承篇特留分規定由繼承人繼承完後所剩餘之財產為信託財產,信託孳息由尚生存之金太太與金子及金女平均分享,金太太去世後全部歸子女平均分享,但可依規劃目的於遺囑信託做如下限制:
規劃目的
方法
避免兒女揮霍無度規定金子及金女每年每人可分到的現金,開始以一定金額為限,以後每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金先生以兒子承接香火之考慮金子去世後,其家人可享受同樣待遇,但金子之妻若改嫁,其受益資格消失
金先生以兒子承接香火之考慮金女若身故,其受益權終止,金女之夫及其兒女也不得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