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式:母母子 --à轉入保險金信託( 防止強制代位終止 BANK同意 或受益人增設另一公益團體)(保險法#138-2:母母子 )
◦目的:掌握實質控制權為保險再設一保險
◦ 稅:最低稅負制-拆單效果
} Stage2(要保人=受益人)
◦ 形式:子母子 及子父子(220萬/每人每年)
◦稅:免所得稅 遺產 贈與稅
}Stage3 (要保人=受益人)
◦形式:子母子 及子父子(x萬/每人每年) 善用所得稅率降為10%
◦方法:子帳戶獨立專款專用 且申報贈與稅
◦稅:免所得稅及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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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受託人 | |||
| 銀行業 | 保險業 | ||
| 信託型態 | 型一: 金錢型自益或他益信託 | 型二: 金錢型自益信託 | 型三: 金錢型自益或他益信託 |
| 信託資金來源 | 1.繳付保險費期間: 保險要保人分期所繳交之保單價值 2.保險金給付期間:保險金給付 | 保險給付 | 人身保險之死亡及殘廢給付 |
| 法源依據 | 信託法第1條 | 信託法第1條 | 保險法第138-2條 |
| 信託委託人 | 保險要保人 | 保險受益人 | 保險要保人 條件: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
| 信託受益人 | 保險受益人 | 保險受益人 | 保險受益人 條件: 1.殘廢給付下之被保險人(即要保人)(屬自益信託) 2.死亡給付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屬他益信託) |
| 限制 | 若屬他益信託有贈與稅之考量 | 使保險金之支用可能因自益信託可任意終止而無法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 | 1.要保人需等同被保險人 2.保險受益人之資格有條件限制 |
| 優點 | 使保險金之支用能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 | - | 1.他益信託免贈與稅 2.保障年幼孩童及智能不足無法處理保險金者,以使保險金之支用能契合要保人投保目的及意願 3.保障殘障人士 |
| 要保人應給付之費用 | 昂貴(銀行業全保險期間賺取相關信託管理費) | 便宜(數千元) | 目前可能此業務利潤較低,尚無保險業承作 |
錢父生於士林育有一子錢子,其祖先留有一棟金店面,單是土地公告現值就高達一億元,他聽人家說在他百年之後,要繳鉅額遺產稅,若現在贈與給錢子,也要繳鉅額贈與税。因此在問過專家之後,他決定以該金店面及部分現金成立他益信託,以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並找上安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信託内容如下:委託人:錢父 受託人:安信銀行 信託財產:士林金店面(含土地公告現值1億元及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及現金2,000萬元,合計12,500萬元。 信託期間:20年 孳息受益人:在信託期間,錢父每年可自信託財產中領取現金100萬元。 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内剩餘財產均歸錢子所有。 |
| 委託人:錢父 受託人:安信銀行 信託財產:士林金店面(含土地公告現值1億元、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及現金2,000萬元,合計12,500萬元。 信託期間:20年 孳息受益人:在信託期間,錢父每年可自信託內領取現金100萬元。 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内剩餘財產均歸委 託人錢父所有。 |
| 金先生是一個以兒子承接香火爲觀念的人,其與 金 太太膝下有一兒子金子及一女兒金女,兒女皆已成年但仍未婚。 金 先生的財產明細如下: 1.銀行存款 1000萬元 2.上市上櫃股票 1200萬元 3.未上市上櫃股票 300萬元 4.基金 800萬元 5.不動產 8000萬元(含土地公告現值5000萬元及房屋評定價格3000萬元) 6.保險 5000萬元 |
項目 | 規劃目的 | 方法 |
| 上市上櫃股票及基金 | 為兩代財產移轉輕稅化及分配 | 1.採夫妻間贈與免稅 2.分年贈與金子及金女(充分 利用金 先生及 金 太太每人每年有220萬免稅額) 3.以對價買賣方式逐年移轉給兒女 |
| 不動產 | 為兩代財產移轉輕稅化及分配 | 1.採死後繼承可節省生前移轉所需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2.完納遺產稅後之遺產併入遺囑信託 |
| 未上市上櫃股票 | 1.為擁有未上市上櫃公司控制權 2.養老規畫 3.為兩代財產移轉分配事先規劃 | 採特殊安排之自益信託方式: 1.金先生及金太太生存期間,信託所產生孳息由金先生及 金 太太享有 2.信託期間內夫妻有一方去世,受益權歸生存之一方 3.信託期間屆滿剩餘信託財產於完納遺產稅後併入遺囑信託 |
| 定期 存款 | 1.養老規畫 2.為兩代財產移轉分配事先規劃 | 採特殊安排之自益信託方式: 1.金先生及金太太生存期間,信託所產生孳息由金先生及 金太太享有 2.信託期間內夫妻有一方去世,受益權歸生存之一方 3.信託期間屆滿剩餘信託財產於完納遺產稅後併入遺囑信託 |
| 保險 | 為繳付遺產稅 | 在贈與資金給金子及金女的同時,以該筆資金規劃繳稅風險 |
| 遺囑信託:在 金 先生去世後遺產運用壽險保險金給付繳納遺產稅後,按民法繼承篇特留分規定由繼承人繼承完後所剩餘之財產為信託財產,信託孳息由尚生存之金太太與金子及金女平均分享,金太太去世後全部歸子女平均分享,但可依規劃目的於遺囑信託做如下限制: | |
規劃目的 | 方法 |
| 避免兒女揮霍無度 | 規定金子及金女每年每人可分到的現金,開始以一定金額為限,以後每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
| 金先生以兒子承接香火之考慮 | 金子去世後,其家人可享受同樣待遇,但金子之妻若改嫁,其受益資格消失 |
| 金先生以兒子承接香火之考慮 | 金女若身故,其受益權終止,金女之夫及其兒女也不得為受益人 |